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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有关制度、规定关于下发我校教职工假期疗休养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10-18 点击:

各分工会: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已经校工会与校教代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颁布,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浙江财经学院工会

   浙江财经学院教代会福利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自费公助疗休养补贴暂行办法

附件3: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活动领队人员工作职责

附件4: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国内旅游休养报名须知及有关责任细则

附件5:浙江财经学院工会疗休养财务规定

附件1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全国教育工会、浙江省教委、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休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更好地组织学校教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为教职工提供安全、优质、优惠的服务,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学校组织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由校工会负责实施。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及分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年度教职工疗休养计划,经与教代会福利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每三年为一轮,分别采取两种活动形式和两种不同的经济政策:一是学校组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与教授等参加的疗养活动,费用原则上由学校支付;二是学校组织的“自费公助”形式的旅游、休养活动,由校工会每年根据会员人数,按比例下拨给各分工会补助额度,参加者除按规定享受经费补助外,余额由个人承担。两种活动形式不重复享受。

三、各分工会可视本学院、本部门具体情况提出假期疗休养辅助线路,报校工会同意后统一纳入校工会疗休养计划。

四、凡各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必须为每位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和带队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五、工会的工作人员(包括校工会、各分工会)在无特殊理由时,应接受校工会委派的带团任务。带队人员代表校工会对外接洽时应全力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和校工会的声誉。

六、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在学校行政拨给疗休养补助款的前提下,教职工如在三年时间内不参加此项活动,其未曾享受的补助将视为自动放弃。

七、疗休养的收款和报销工作按《浙江财经学院工会疗休养财务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转发《关于组织2012年浙江财经学院乒乓球团体对抗赛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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