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工会、东方学院工会:
《浙江财经学院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第五届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财经学院非事业编制职工入会工作
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我非事业编制职工加入工会组织,增强凝聚力,营造和谐校园氛围,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关于做好非事业编制职工集中入会的意见》(浙教工[20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财经学院工作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包括人事代理人员、人才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承认工会章程,完成相应手续,可自愿参加工会组织。
(一)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才派遣人员;
(三)劳务派遣到学校及下属单位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
1、与用人单位已签订2年(含)以上的书面合同(协议);
2、用人单位为务工人员交纳社会保险;
3、在我校工作试用期满、合同期内的。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的工会会员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按校、院(单位)二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加入工会组织,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部门工会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同时,须确认知晓并接受本办法。
第五条 非事业编制员工入会申请经所在部门工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工会备案,申请者即成为工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属部门工会提出,由所属部门工会宣布其退会并报校工会备案。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由所属部门工会报校工会备案。
第七条 工会经费的缴纳
(一)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由所属部门工会按每月工资0.5%代收后上交校工会。
(二)单位交纳的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按实际人数工资总额的2%按月统一拨交校工会。
(三)属于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校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校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第八条 福利待遇
(一)非事业编制会员只享受工会的有关福利待遇,不享受学校行政委托工会代办的给予在编会员的福利待遇。
(二)非事业编制会员的福利待遇根据用工性质、经费来源渠道,由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标准并承担费用。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工会会员的会籍管理制度。各级工会应建立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及时了解会员的用工构成和相关信息,实时动态地记录和管理工会会员入会和离会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校第五届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浙江财经学院工会委员会。